发布于:2006-10-04 12:50:04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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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见如下:
(1)第三条
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检举和控告,之后有关部门如何保证控告人的隐私?如何保证控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第四条
水土保持不是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事情,在工作中有关部门应相互协作。
(3)第九条
本人最恨这一条。
治理费用包含在单价里、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实际上就是没有,承包人永远都是被动治理。应当从源头、从合同阶段就划出一笔钱,用于水土流失防治。
(4)第二十六条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的现象太多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一般都睁一眼闭一眼。关键是倒了,怎么控制?怎么处罚?该负什么责任?切莫大而空。
(5)第五十六条
不得有利益关系?曾经见过这句话,半天都不能理解,只好发个函,说我跟叉叉叉没有利益关系。请问,这句话有什么实际意义?比如设计的是广东水利水电设计院,验收的是广东水利厅,评估的单位肯定跟这些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算不算有利益关系?
(6)第五十七条
检查内容、义务与权利,规定得比较详细了。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不希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来检查,敷衍他们的话也有办法。但实事求是的说,主管部门来检查,确实可以起到促进的作用。可借立法的机会,明确规定联合检查、联合通报制度,个人认为,有利无害。
(7)第七章
关键词:罚款
我国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上,大概是要从以法治国变成以罚治国了。罚,会导致一罚了事,该不做的还是不做;检查单位为了罚而罚,目的错误。有个问题不解中,罚的款,拿去作什么用了?发奖金、建小金库?我是一个合法公民,有权了解吧!
(8)综合
①水土保持工作的成效,其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费。没有资金,任何意愿都是空想;有资金,如何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我认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不完全具备这个能力。因此,不要只在法律上重视、口头上重视、人民和社会都很重视,最后投资不重视。此外,建立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度尤为重视,否则就很难保证投资的应得效益。
最经典的就是,水保投资本来就少,偏偏有的法人还想挪用。
②相对于百姓开垦、烧山、坡地种植,建设项目中的水土流失要惭愧很多。但是实际上,农民饭都没有吃的,不开荒、不乱搞,让人家怎么生活?生态保护与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发展、矛盾、统一关系,任重道远、百年大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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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修改第一条,把保持水土资源放在第一位。这样有利于改变执法观念及水土保持执法操作,因为水土资源的好坏,有没有被破坏,很容易看出。再说从保持水土资源出发执法,可以从源头全面防治水土流失。
其次要对水土资源作出解释,现在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水土资源是什么?是水还是土,或其综合体。土壤要以水土保持法来调整,而不是矿产法。
再次要加强水土资源补尝,这是我国水土资源的拥有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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