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3-08 13:47:08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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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权威定论:一个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是不变的,死的。可以变化的是抗震设防标准。
针对问题,提高两次的理由1)是:先按抗规的第3.3.3条7度区的0.15g变为8度区0.2g,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此时抗震设防烈度就是8度了)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建筑对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度,这样8再加1就是9度。
个人认为这种双叠加是错误的,再使用设防分类标准规范对乙类提高的前提,就是这个地区最初始最原始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永远不会变),而不是变成了8度再进行提高。
另外一个提高两次的理由2)是:先按乙类从七度提高一次变为8的设防,再按抗规第3.3.3条8度基础上再提高一次。可是问题是第3.3.3条的原意是在0.15g的7度区提高为8度的,可没有8度的0.15g提高到9度哦!
综上,是提高一次,提高两次说不通。还请大家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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