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2-28 14:12:2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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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为政府住宅工程,两个标段,甲方将外墙防水+室内防水 分包给了 某施工单位。
在质监站的检查中,质监站明确提出,这是违法的,并给于甲方项目主任黄牌警告。
甲直分包和甲指分包在工程上属于常见现象,甲直分包比较好理解,那么甲指分包的分项工程,
在涉及利益方面,可能总包并未于分包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就属违法。
但如果,甲方在施工前,在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明确将此类“甲指分包”明确由甲方直接分包,应该不属于违法?
另外,如果,总包虽不情愿,但已与分包签订了合同,虽然是甲指,但不应属于违法,产生了合同关系的。
以上两点,大家觉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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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由甲方指定专业工程分包人,该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一般总承包人没有分包人选择权或选择权较弱。国际上菲迪克合同是允许指定分包的,但国内建设部明确规定房建和市政工程是不允许指定分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的甲方责任承担是有明确规定的。需要说明的是,指定分包合同虽然违反建设部规定,但并不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部的那个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按我个人的理解,总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工程的责任承担受总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拥有权力情况和参与管理深度影响,并不能因为违反建设部的规定就不承担任何责任。指定分包虽不合建设部的规定,但被大量运用工程实践,从国际国内发展来看,有合法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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