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与索赔:国际工程中的必修课
作者:马征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原载: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2月
国际工程项目以招/投标为基础,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和独立工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尽管这可能是由多个合同完成,但由于独立工程师是为业主服务的,分包商是为承包商服务的,因此都受业主/承包商的合同框架约束,四方的基本关系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研究。在具体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四方在合同框架下的责任不同,因此各方在工程管理中的着眼点也不同,再加上承包市场本身竞争激烈,使得各方对变更与索赔的管理高度重视,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方之间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围绕变更与索赔的争执会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始终,有时甚至会以比较激烈地形式出现。变更与索赔的关系,既是同一体中的两个方面,又存在不可割裂的相互联系。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二者的结果均表现为对工程进度、费用的要求,因此往往会使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把二者的关系混淆,在不知不觉中给实际工作造成困难。笔者根据有关资料,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主要以总价(不变价)合同为侧重点,尝试澄清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变更与索赔二者间的相互关系。
一、 变更与索赔的定义和特征也许是这两个词在生活中出现得太频繁,反而给项目管理中的变更、索赔的定义带来困难,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中,对同一个词往往要做两三个定义,而有些则干脆回避而不答,笔者在此做如下定义:变更是有决策权的一方根据需要,向接受方提出的改变合同项下某项工作的要求。其特征是:(1)接受方必须无条件执行;(2)事前发出;(3)按工作程序办事。索赔是在合同框架下,自认为权利遭到损害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承担损害责任的要求。其特征是:(1)不主张不赔偿;(2)事后提出;(3)依法解决的过程。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定义对实际工作并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但是通过定义的掌握确实能够观察到事物的本质。例如,在笔者所接触过的一个总价合同中,业主发出的询价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里没有索赔条款,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大困惑。一些人认为这是不公平合同,绝对不能接受;但是通过讨论,我们认识到总价合同建立的基础是:价格是一揽子的,在询报价过程中双方已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了平衡,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有最大的回旋余地。在此种情况下单价合同中通常所具有的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事项已无存在的基础,如果我们过于强调对索赔词语的追究,可能不会得到结果。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注意力放到合同争议条款的建立上,通过一个好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安排完全可以获得实质性的赔偿。正是这种注重实际的考虑,使我们顺利地完成了合同谈判任务,并在合同执行中,注意运用“联络签”的方式,把实质性的索赔当成变更来处理,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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