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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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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的责,权,利问题讨论。转帖。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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