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9-12 13:17:12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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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某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假如你所掌控的这笔专项资金不是你个人财产。请问:你能逃脱谋私的嫌疑吗?
建设项目的投标报价越来越低,项目完成后的决算越来越高甚至高出一倍有余。请问:你能躲开这个旋涡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没有来得急调整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制度与现实需要的制度差距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矛盾及丑恶现象越来越明显。同时,这种状态下,你想做个洁身自爱不谋“私利”又不被误解的好人真是太难了!
项目的定义:项目是具有唯一性和独创性的规定了工作范围、材料范围、工作目标量及标准的工作单位称号(建设项目一般称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筑法》(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现象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方不能指定供应商”。
以上两条是实现采购目的的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意义所在。由于项目的唯一性和独创性,使得被采购的项目无准确的价格标准而只有相对合理的参考价,装饰工程这点更为凸出。为了中标,供应商们暗里相互降价。同时因为招标文件不能指定具体厂商品牌,装饰工程的图纸又做不到很具体,所以,一些供应商会把价格降到完成项目的60%—70%,个别降至50%。采购商明知做不下来也没办法拒绝,因为大家都报的很低,如果采购方单方要求提高标底值会有说不清的嫌疑。如此以来,缺量、少项、材质低劣等现象就存在于投标文件中。到决算时,工程项目往往是中标价的一倍左右。这种现象被供应商所熟知,降价投标也在越演越烈。导致的结果是群众搞不清发生了什么,只知道招标时,大家很低的价都在争抢着要做,怎么到了工程结束会变成如此高价,这一定是主管变相把钱与供应商分了。事实也真有一部分人在这样做。
如何避免这种现象,我们还有补救措施——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这时该发挥作用了,他在这个项目中充当的是法规代言人,他签证的增加与变更是有法定效力的。市场机制的监理单位同样是企业行为,无法再代表法规而是同样要暗箱降价,由于项目特点带来的不确定性,更给了他可控的权力。自然而然的,监理与供应商站到了一个阵地上,共同的目标使他们很默契的制造出各种增项和变更量。质量问题是关系到身家性命的事,当然不会太含糊,利润却是诱人又难以查证的事,自然要有积极性。况且,《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更让监理方与供应商不能对质量问题放松。至于第六十九条,监理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吗,谁能找到具体证据,即使检查机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出点问题也不过是按规定有些细节做的不够规范而已。这事看来还要靠甲方代表来解决,不过甲方代表真的能把事情搞清楚的能有几人,就算能搞清楚,监理方及施工方会以承担责任来要挟,谁还会顶得住呢。
另外,标书中规定的内容与采购放的要求相差很远,合同自然不能按原定的执行。因采购方知道市场价比投标价高所以无法把责任推给供应商,只好同意供应商按市场价格加合理取费换上符合要求的材料或物件。如果投资方的主管领导真的想从中作些手脚,我们的监理及审计就成了帮凶,尤以监理为甚,他们可以与施工方一起会意领导意图制造第一现场的证据。
我们采购方还有一道防线那就是决算,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国家认定的审核部门按定额标准进行审计,以审定后结果确立工程项目总值。这里,我们先不说定额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和不实用,就审计单位本身也是企业行为,也在靠这个市场吃饭。请问:要想不得罪顾客还要有道理,您觉得他应该怎么做?要公正吗?我们的定额内容到处都是不公正的,审定的依据就是定额,你让他如何公正。当然还是以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经验处理了。
解决方案
现在的一些大企业,他们的资金使用权归自已,更是不能依靠审计、依靠监理了。他们这时起的作用完全是个点缀,是投资方(采购商)在走过程。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投资方自己采购供应主材。这样就同时出现两个问题:1、政府部门不能直接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并且也不真懂。2、投资方普遍也不真懂。要解决问题的重任还是落在设计单位身上。从目前状况看,设计单位与市场脱离严重(装饰工程更突出)不能达到设计内容与完成项目基本符合,需要设计方与有经验的监理方合作或者经监理方审核(此监理方以后不得再参与该项目监理工作)。并且这双方都要对结果负责:如果招标时供应商们的平均值与标底差别较大,则按一定比例责罚双方。对于采购方也应有严格要求:一旦招标完成,不得更改标书(这会让采购商正确对待投标报价,也会让想作手脚的主管领导没有长价的借口)。如有增加需另行招标,否则以违纪论处。中标后的合同文本在相关网站发表,让相关行业及其他供应商监督。
市场机制下的监理机制
市场机制下的监理机制应该有所调整了。它们的监理内容是监督施工质量的同时,还应该具有整体筹划能力和依法规价格及市场价格的说明能力。即在工程项目还没有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彻底了解采购方的意图和设计要求,结合市场把项目细化和定价。并以采购方顾问的方式细化项目的材料、设备、格局等,保证完整准确的把采购方的要求传达给设计方。整个过程采购方、监理方、设计方都要有文件凭证已便事后查找原因、责任。定出的价格招标后在职工及社会上公开,与供应商报价的差别只是安装费用和法定管理费,利于群众及其他供应商把价格与现行市场价进行比较。这样的招标才真正透明,群众也才不会怀疑。但前期的工作量会很大,项目主管与相关人员与监理要做大量的工作。
为了便于群众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比对,要用市场常用的单位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工程各部分总量要有图纸依据和设计院认证。
例如:建筑工程项目按常规易于比较价格的方法可划分为:基础部分、主体框架部分、特殊造型部分、配套设施部分、土地费用部分、设计费等,每一部分群众都会很容易的上网或者打听到市场价进行比较。装修部分也要分:工设计费部分、可了解的几种设备、主要用材的平米造价及总量、相关的几种手续费用等等。总之,要尽可能的准确易于比较而不是混到一起看不出高低。这样,群众会认可,其他领导会认可。剩下的招标中是否有问题,自然就变得透明。只要中标的是有实力和诚信的企业,问题好像就基本解决了。
听起来好像很乐观,但做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了,因为这里的监理问题很好办,找个有经验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安排两个人就能解决。关键是前期要有人把土建部分及装饰部分的具体要求掌握准确;要做到与完成项目出入不大,这需要有几个懂筹划、懂设计、并能把各项具体工作、具体设备都落实到非常准确的地步的人,这确实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但之后的监理、决算就变得轻松容易的多了,也就是说要把后期的工作拿到前面先摹拟运作一遍,虽说辛苦,但这应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效解决项目管理的办法。它应是将来出现的“工程项目筹划管理公司”,是目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综合能力的合并体。它应该对采购方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监理工作负责。
愿这一天早日到来,使我们的工程项目管理者不再处于这种尴尬境地。
吉林省普基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日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是帮凶还是不,关键看其职业操守.
我听说:有的监理以没有和施工方一起吃过饭来证明自己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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