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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使用预作用-泡沫联用系统
是否可以使用预作用-泡沫联用系统
车库规范写明当为一类车库时应使用泡沫灭火,而北方车库由于温度又应使用预作用系统,当为一类车库时是否应该泡沫预作用连用呢;
另外,人防配电室是否一定要设置气体或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呢。
请大家发表下看法。
发布于
2012-02-08 1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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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jinyang
《库规》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宜
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是'宜",北京总后专家说他们不设,据讲青岛、烟台等地要求应做。而且《喷规》第5.0.8条里的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以下简称《泡规》) 第7.3条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是一样的,天津所专家说《喷规》适用A类和A+B类,《泡规》适用B类。地下车库喷淋应按《喷规》执行。
2014-11-21 21:15:21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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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jinyang
泡沫预作用可以连用。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3.10条有具体要求
2014-06-07 11:11:07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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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aok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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