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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电可开发量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于:2006-09-07 14:44:07 来自:人才招聘/企业招聘 [复制转发]
水电可开发量的确定,对于国家制定能源政策和电力发展方针有着重要影响。水电的品种很多,广义地说,以水发电的电源均可称之为水电,也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陆地水资源发电的陆地水电,如河流上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另一类是利用海洋水资源发电的海洋水电,如潮汐发电、波浪发电,还可以包括海洋温差发电和盐差发电(它们均以水为介质)等等。目前,海洋水电规模很小,成本昂贵,技术尚在研究发展中,我国也只有浙江江厦潮汐电站和山东即墨的波力电站等可数的几个,虽初有尝试,还难以规模开发。因此,统计我国近期水电可开发量,只考虑目前可规模开发的陆地水电,即常规水电和抽水蓄能。常规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按资源量计算,抽水蓄能的实际可开发量按需求配置。

1.关于常规水电可开发量

日前,全国水力资源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全国水力资源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2003年)》(以下简称“《复查成果》”)。这是近4年来广大水利水电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它为我国较准确地估算常规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按《复查成果》,我国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总量为6.94亿kW,相应年发电量为60829亿kW·h;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亿kW,相应年发电量24740亿kW·h;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4.02亿kW,相应年发电量17534亿kW·h,三者均列世界首位。

1.1 建议以技术可开发量作为常规水电实际可开发量估算的基础

常规水电资源实际可开发量的估算,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以技术可开发量为基础,乘以预计的最终可开发率;二是以经济可开发量作为常规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

技术可开发量是指在当前技术水平下可开发利用的;水电资源。顾名思义,它只与当前的技术水平有关,关联因素单一。由于水电的关键技术发展缓慢,只要河流查勘、规划和统计标准的精度够,技术可开发量随时空变化不大,因此,以技术可开发量作为资源调查的数据,可以相对稳定。

经济可开发量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与其他电源比较具有经济开发价值,而又没有制约性生态、环境问题的常规水电资源。可见经济可开发量不仅与技术水平有关,还受经济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关联因素较多。首先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差异较大,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电站,经济可开发的评定标准都不一定相同,数据随时空变化大。有些水电资源在2005年认为不经济,但到2015年由于经济发展,电价承受能力提高,可能又成为经济可开发的水电资源;或许在现有煤价和环境要求下,有些水电不如煤电经济,今后煤价上涨,环境要求提高了,这些水电又是相对经济的电源;西部有些水电资源,用当地标准衡量,属于不经济范畴,如果作为“西电东送”电源,对受电区而言,也许还是可以接受的经济电源……。其次,经济可开发量受政策、法规以及行业的影响较大。如有些“电口”管理的综合利用任务重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投资不分摊、财政不补助的情况下,可能不经济,如转“水口”或争取到投资分摊政策,就是经济可开发的水电;有些移民、淹没量大的水电站,现在认为是经济的,今后如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提高了,可能又不经济了。第三,个别地区由于资源数量大,前期工作相对滞后,将未经规划、预可研设计,未做经济可行性论证的电站均划为不经济的范畴,今后前期工作深入了,其经济可开发量就会有较大的变化。

总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经济可开发量关联因素较多,时空变化较大。鉴于国家水力资源数据权威性、稳定性的要求,建议以技术可开发量作为我国常规水电资源表述的依据和实际可开发量估算的基础。

1.2 对常规水电技术可开发量的探讨

常规水电的技术可开发量应该包括在目前技术水平下有可能被开发利用的全部水电资源。笔者认为《复查成果》反映的常规水电技术可开发量数值偏小,最主要是小水电资源偏少,比较明显地反映出两个异常:其一,这次复查后大中型水电资源显著增加,唯有小水电划分标准调高了(由<2.5万kW调为<5万kW)但资源量反而减少了;其二,广东省常规水电装机2001年已超过复查后的经济可开发量,从2003年开始又超过复查后的技术可开发量,但至今还有3~4座中型水电站和若干小水电站有待开发。

笔者认为,常规水电技术可开发量数值偏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统计起点偏高。这次统计标准是≥1万kW的河流上单站规模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从实际已开发的农村小水电看,各省(市、自治区)在<1万kW河流,或<500kW的水电站比比皆是。从资源条件看,有的省(自治区)以全部河流统计,比>1万kW以上河流统计的理论蕴藏量增加30%~40%。二是可能由于时间紧,经费少,外业查勘不够,统计难免有些遗漏。据了解,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已经着手对小水电的统计标准和资源量做进一步的研究复核,并将正式公布。此前,根据现有资料框算,小水电(含<1万kW的河流及<500kW的水电站)的技术可开发量有很大增长,我国常规水电的技术可开发量应在6亿kW以上。

2.关于抽水蓄能的可开发量

我国水电资源总量丰富,但具备完全年调节性能可全年承担调峰任务的水电站比例不高,分布集中,又多在西部,远离负荷中心(东、中部)。抽水蓄能电站耗水量少,且我国的江河湖泊和高山、台地很多,遍布全国各省区,可以满足各个时期电网配置的需求。

抽水蓄能电站在电力系统中主要承担调峰、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此外,风电比例高的电网还需要建设一些抽水蓄能电站以解决瞬时电力冲击的问题。水电远距离“西电东送”的最终规模可能超过1亿kW,而中部和南部地区人口密集,受输电走廊的控制,只能送基荷和少量腰荷,因此,中东部受电区,由于受通道影响和从安全、经济方面考虑,也需要建设相应的抽水蓄能电站,以解决调峰和保安电源等问题。

2030年以后,我国人口预计将增加到15亿,在节电的基础上以人均装机1kW计,届时装机总量约15亿kW,调峰容量约4.5亿kW。估计水电和单循环的燃气机可承担1/3峰荷,约1.5亿kW,则抽水蓄能机组仅从调峰考虑就需要1.5亿kW,再加上紧急事故备用和风电配套等,届时,我国抽水蓄能电站的规模应在1.7亿~2亿kW左右。

2030年以后,我国常规水电基本开发完毕,抽水蓄能电站仍可继续开发,以满足电网不断增长的调峰、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和风电配套的需要。

3.关于我国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

如前所述,常规水电实际可开发量是以技术可开发量乘以最终开发率计算而来。考虑到技术可开发量统计中仍有一定潜力,最终开发率拟以85%计,常规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约为5.1亿kW。另外,2030年以后,抽水蓄能电站装机约需1.7亿~2亿kW,因此,我国近期水电的实际可开发量为6.8亿~7.1亿kW。也就是说,从资源条件和需求看,我国水电有可能占总电力装机15亿kW的46%左右。至于是否能够真正达到这个规模和比例,还有赖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政策的支持。

致谢:此文除引用《复查成果》有关数据外,还得到程回洲同志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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