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3-12-25 2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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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我部起草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04年1月5日前发送至chenggsh@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分类和级别]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和级别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管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可以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全国管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的代表和勘察设计专家组成;专业管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的代表和本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和勘察设计专家组成。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制度]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考试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有关规定者方可参加专业考试。
第十条 [考试合格证明]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为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减免考试] 对于注册执业制度建立以前,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考核认定或免基础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注册手续]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在收齐申请材料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合格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管委会审定;专业管委会在20天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用印的注册证书,核发执业印章,并报全国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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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hengny
沙发
不可以
2003-12-26 23:01:26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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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zixuan205249
板凳
条条框框实在上太多了,是不是我这样的刚刚毕业的学生也可以呢?
2003-12-26 10:36:26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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