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8-29 10:12:2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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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一个综合楼,二类高层。
审图下来说阶梯教室,活动室等根据高规7.6.3条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使我对公共活动用房的概念有些疑问,到底哪些应算公共活动用房,哪些又不算呢,
依据又是什么?比如说阶梯教室,活动室(至于是干什么的活动室,我们设计的也不知道,是甲方以后看情况使用。)
,健身房,训练管什么的。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参照上面,会议室是不是应该按照办公室考虑呢?
希望有高人来答疑解惑,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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