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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建造师执业的基本法律要求

发布于:2006-08-28 16:22:28 来自:暖通空调/暖通资料库 [复制转发]
论文简介:

建筑产品不同于其他的产品。首先,建筑产品,尤其是一些隐蔽工程是一次性的,不可逆的,任何一个建设活动的瑕疵都将会对后续工序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经常会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几十个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三,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害从业人员的安全事故;其二是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会因质量或安全隐患导致人员伤亡。质量如果不合格,在短期内可能没有明显的表现,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在外界条件的诱发下,可能瞬间就会产生毁灭性的后果,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附件名:20064261146031592782/20064261146031592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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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既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能规定允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附件名:20064261146030727301/20064261146030727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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