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1-04 16:29:04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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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如某工程的桩基施工,21根异常桩,为地质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应该由发包人承担。但恰恰是桩基合同中,承包人条款之一:
施工过程中遇到与地质资料不符的实际情况,承包人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处理方案须提前报监理、设计和发包人、项目管理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工程量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投标时,有引孔的报价,但出于进度紧及实际勘场情况,与业主协商取消引孔(也剔除了相关合同价),而直接施工,但施工过程中有近30根异常桩,其中21根是非承包商原因产生的(已得到认可)。向建设单位索要异常桩的费用才相当于当初投标引孔报价的零头,如果有进行引孔作业,会规避些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异常桩,就是因为工期紧及实际情况,决定不引孔。
现在想就异常桩费用做个解决,本着事实求死,但是苦于合同反常理的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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