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1-04 16:29:04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问题描述:如某工程的桩基施工,21根异常桩,为地质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应该由发包人承担。但恰恰是桩基合同中,承包人条款之一:
施工过程中遇到与地质资料不符的实际情况,承包人须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处理方案须提前报监理、设计和发包人、项目管理批准后执行;由此增加的工程量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投标时,有引孔的报价,但出于进度紧及实际勘场情况,与业主协商取消引孔(也剔除了相关合同价),而直接施工,但施工过程中有近30根异常桩,其中21根是非承包商原因产生的(已得到认可)。向建设单位索要异常桩的费用才相当于当初投标引孔报价的零头,如果有进行引孔作业,会规避些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异常桩,就是因为工期紧及实际情况,决定不引孔。
现在想就异常桩费用做个解决,本着事实求死,但是苦于合同反常理的对应条款。
全部回复(1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lijue0601
沙发
合同条款中如果有不可预见的损失超过了多少百分点就应该如何如何调整这一项的话,那就可以参见这一条款进行工程素赔!
2012-01-16 16:05:16
赞同0
-
chopperfan
板凳
业主坚持原则你们没的索赔。这么重要的合同条款你们事先不可能没看到,既然看到了又没提出异议。签字了,就证明你们认为可以驾驭这样的合同风险。你现在再提出索赔一点道理都没有啊。
2012-01-16 11:38:16
赞同0
加载更多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