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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简介: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有效的规划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以上的规划主管部门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设区的市所辖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及建制镇政府均不享有规划许可主体资格。《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无条件适用于规划许可,规划管理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注意找准规划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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