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8-25 18:11:2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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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做了一个高度小于50米的一类建筑,按《高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都是30L/s,各层均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都可以减5L/s,也就是都可取25L/s。问题来了,审查师的意思是:规范说可以减,但不是每个建筑都可以减。晕不
第二条:还是这个建筑,因为是重要的机房,在机房内都做了IG541气体灭火系统,适时气体消防设计规范刚出来,规范规定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大于800平米(旧的是规程,规定不大于500平米),容积不大于3000立方米(旧的规定不大于2000立方米)。我的设计全部按照新规范来做,审查师拿着旧的规程跟我谈。当我拿出规范给他看,他还强说还是把分区改小了好一点。吐不
后来一打听,原来以前是当消防支队长的秘书,领导走了,把它调到建审比较有油水。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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