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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

发布于:2003-10-09 13:09:0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各位朋友,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中标一个工程,在投标过程中已经降造了不少(约10%),但现在建设单位指定了几家材料供应商让我们选定。各位,这样做是否规范?如果供应商的价格高于我们的投标价,我们能向建设单位索要补偿吗?或者有没有文件规定,这些材料可以不降造?谢谢!!!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123
    123 沙发
    你们能中标,应该说和甲方关系不错,为以后考虑还是尊重甲方意见,吃一些亏,从他们中间选一个供应商,尽量压低价格,少损失一些。还有如果你们中标价合理的话,降低10%,应该说还有不少的利润。有时协商比法规更有效,更有积极作用。
    2003-10-09 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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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whois
    whois 板凳
    谢谢楼上的。问题是甲方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现在什么字也不给我们签,而是口头指定叫我们与供应商定供货协议,在操作中又规避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是指定某个供应商,而是同时提出几个供应商让我们选择。难啊!
    2003-10-09 13: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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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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