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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 水办[1997]27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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