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11-19 20:08:1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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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群(189161962)里一位江苏的设计11层住宅,设计消防泵时是否做备用泵他拿不定主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但江苏《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10.4.3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备用泵。
有的说地方规范不得低于国家规范,所以要设;也有的说按地方规范,可以不设。
到底设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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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不是纠结不纠结的问题。是对地方标准和国标有矛盾的时候,应该遵守那个标准问题。也是对我国标准不统一使设计者左右为难一种现象的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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