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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重于泰山—建设单位岂能“逍遥法外”

发布于:2011-11-18 21:08:18 来自:商易宝社区/甲方业主 [复制转发]
李国彦

“我们国家现在出的很多事故,都跟工期和速度相关。如果我们给它更多的时间调试,给它更多的时间考核,有些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不应该把开通日期变成法律,而应该把工程质量变成法律,保证质量才是根本。”
针对“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北方交大教授唐涛表达了上述观点,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对于工程建设工期的激烈讨论和沉痛反思。虽然动车事故原因还没有最后定论,但前几年铁路建设“大干快上”、过度压缩工期,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如今,建设单位主导“赶工期”、违规指定分包商和指定材料供应商已成为业内常态。而由此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频频发生,包括央视新址大楼火灾、上海莲花河畔倒楼案、上海胶州路高层住宅大火。在这些震惊全国的工程事故背后,几乎都有建设单位“无形之手”在指挥。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安全质量事故案例也证明,建设单位普遍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产品的组织者和集成者,理应担负最重要的安全质量责任,建筑业内对加强建设单位的监管早已达成共识。但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7月5日起施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等,都是针对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对建设单位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去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为主要质量责任主体,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但是,这毕竟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一个“通知”,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虽重任在肩,但效力难如人意。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真空”的存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只能“舍本逐末”。也由于独享“刑不上大夫”的优待,很多建设单位越来越强势甚至肆无忌惮,给大量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了隐患。
一次次的事故提醒人们,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也就是从约束、控制建设单位的行为做起。
动车事故后不久,铁道部部长公开表态,决定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工期,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尊重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虽然是亡羊补牢,但沉痛代价毕竟还是唤醒了全国最大工程建设单位的自觉自省,也刺激更多业主开始“检点”自己。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
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需要从法制、体制、机制层面解决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将所有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让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一样,面对质量安全责任,法律地位真的能够平等。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甲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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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力量,完成了一项重要课题《建设单位专业化工程管理制度研究》,对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新措施和新思路。研究认为,要在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将建设单位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转变政府监管体制,由政府直接监管以施工企业为主的参建各方,转变为政府监管以建设单位为主的参建各方,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过程的责任主体;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安全责任,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建立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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