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8-04 08:31:04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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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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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系统检测是由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已竣工系统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
检测内容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确定。
(1) 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检测委托手续,并由公安技防办向系统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申办系统检测 委托手续,除填报系统检测委托申请表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b. 系统竣工报告;
c. 系统初验报告。
三级以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除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系统检测外,不需进行系统检测。
(2) 设计、施工单位将系统检测委托书报检
设计、施工单位领取系统检测委托书后,将系统检测委托书送系统检测机构并附以下资料:
a. 系统初验报告;
b.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3) 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
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必须是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未经授权的机构无权承担安全防范系统检测业务,我省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是广东省技监局检验中心。
(4) 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检测报告
系统检测机构在接到系统检测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应符合《规则》的4.6.6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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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初验属自检范畴,是系统建设方、承建方对系统质量进行的自我检验。
(1) 系统初验由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各方人员签名。
(2) 系统初验报告内容应符合《规则》的4.5.2条要求。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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