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11-02 21:40:02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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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1:
某高层工程主体装修采用的是施工电梯运输,施工方所承建的装修部分已完工,项目部决定拆除施工电梯,但甲方因楼内直接发包的门窗安装工程仍未完工,仍需用项目部的施工电梯大约15天,则项目部这时是否应该找甲方进行签证?
实例2:
某工程2号楼基坑已验完槽,劳务队各工种也已进场,塔吊与其他施工机械已就位,但因甲方原设计图纸要变动,因此,工程停工等待20天,此时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签证?
实例3:
某工程基础位于水位线以上20cm,甲方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明排水作业,施工单位用污水泵共计投入50个台班,每个台班2人,共计100个人工,监理、甲方都已签字盖章认可,但签证单在结算审计时100人工被扣,理由是50个台班内已包含了人工,施工方认为,既然监理、甲方都已现场签证认可,审计处就不应该扣除,审计处的做法是否正确?
这三个题,我也没有准确答案,想听听您的看法,或者分享下您在签证时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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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第1个实例,应该索赔配合费,至于收不收取总包单位的管理费,这个门窗工程应该是属于平行发包(大家认为是否属于平行发包呢),如此一来的话就没有索赔管理费的理由了。
第2个实例,应向业主索赔工人窝工费、机械台班费(自有机械为折旧费)、管理费;相应的工期顺延。
第3个实例,审计的做法是正确的,第一应该查询当地的定额规定,一般的情况是台班费里面已经包含相应的配合用工。施工现场监理、甲方都签字认可了,那最后还有一道审计的关卡,而审计人员有权力纠正错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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