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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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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2.0.17和它的条文说明这样规定:地上一、二层面积之和小于300平米应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但是条文说明1.0.3条第四款第4点却规定: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一个规定一二层面积之和小于300平米为商业服务网点,一个又规定第二层设置商业网点,应为商住楼。两者是不是有矛盾呀?到底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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