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10-27 12:22:27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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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层二类居住建筑或者24层得一类居住建筑,1、2层有商业网点,一般这里建筑把地下储藏室定性为戊类储藏室,大通透空间,不设置小隔间。。。。。。
从规范来讲戊类储藏室是不燃物的储藏室,不属于“可燃物较多”,也不算“人员经常停留”的地方,可以不设置排烟,只考虑日常的通风。。。但是地面有商业网点,甲方让设置成大通透空间的考虑应该就是给商户用的,这样的话地下储藏室应该就是丙类储藏室了,而丙类储藏是应该设置排烟的。。。这样就相驳了啊!
大家平时遇到这样的情况都是怎么设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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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能满足自然排烟更好!
如不能满足,就得设机械排烟!
建筑定义几类储藏室与实际使用的时候关系不大!使用者可不会按你建筑定义的几类物品去储藏的!
如果没设置排烟系统消防审查肯定过不去!除非....此处省略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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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以后甲方如何使用,是业主的问题,很有可能在现有建筑基础上再进行改造,再加设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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