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10-26 16:31:2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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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建了一个贸易公司的厂房,全部垫资。承建合同双方约定,如果贸易公司不付清工程款或者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我们有优先的留置权和处理该厂房的权利,并保持诉讼的权利。我们主体结束后,贸易公司和某银行签订了一个贷款协议,协议的内容是:贸易公司以此厂房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也同意。但银行要我们出具放弃留置权和处理该厂房的一切权利,并放弃诉讼的权利。我们一开始没有同意,很利索的拒绝了。但贸易公司以不付款的理由来压制我们。我们为了求同存异、更好的合作,我们就和该贸易公司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该贸易公司不付给我们工程款,就由该贸易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付给我们工程款,即由下属子公司来给我们担保。后来我们就给银行出具了我们的承诺。
同行们,你们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或者是我们这样处理的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这样处理是否侵害了我们的理由?
请大家讨论或者指正一条更好的处理方式。
全部回复(1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123cyj
沙发
这种事情常见,原因是银行要求在遇到风险时抵押物(在建工程)拍卖的收益先要满足银行的补偿后再来考虑别的债主,你们放弃应该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当然主要看你们自己评估。一般来说有担保的话应该问题不大,施工单位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011-10-29 0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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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凌风
板凳
这种作法在现在的金融市场很普遍也很正常,但你单位也应该看一下建设单位要贷多少款贷太少了那对你单位就是伤害这些都有变数。
2011-10-28 17:49:28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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