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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于:2006-07-24 21:36:24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复制转发]
我国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简称“环评”)作为贯彻预防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这项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有效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新污染源产生和生态环境破坏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实施,把环评的对象从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从局部环境延伸到区域、流域;从单项建设延伸到整体产
业;从针对当前延伸到考虑长远。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形成了一种政府决策、部门配合、环保监督、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合力。为把《环境影响评价法》切实落到实处,很多地区还建立了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企业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也有很大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未经环评就开工建设的项目仍不在少数,各地规划环评、开发区环评的执行率也不太理想。笔者经调查分析认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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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neteasegps
    neteasegps 沙发
    以上这些问题虽说只存在于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和企业及个别项目,但负面影响很大。这样下去的结果很可能是老污染源还没治理好,新污染源不断产生,旧账未清又添新账,最终使环境压力越来越大。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始终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其次,在制订工业园区建设、区域开发、城市建设等重大计划和确定引进建设工业项目时,必须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再次,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纳入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之中,把落实环评制度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规划和区域开发环评工作。

      今年是“十一五”的第一年,各级有关部门理应在制订各类规划的同时抓紧对各类专业规划进行环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中,从一开始就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并严格加以落实,防止因规划制订不当,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对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等区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回顾性环评工作,根据回顾性评价的结果,修订区域发展规划。

      三、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环保前置许可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的行政服务中心和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真正将环保列入前置许可环节,建立起“首问负责、抄告相关、环保前置、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各履行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没有经过环保部门许可的生态及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定期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也应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目前很多城市和地区都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等。这一系列工作的实施,都必须从点源抓起,从规划抓起,从一个一个的新建项目抓起,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路子。在不欠新账的同时,尽快还清老账,并实行领导责任制、分工负责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006-07-24 2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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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eteasegps
    neteasegps 板凳
    1.有的地区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进行各类区域开发建设及各类专项规划时没有依法开展环评工作,环保部门多次督促协调也无济于事。二是“特殊项目”很多,这类项目往往被要求“特事特办”,甚至可以边开工建设边办理手续。

      2.有的经济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理解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把环境法律、法规看成是环保部门一家执行的“部门法”,与他们无关。还有的部门认为共同把好环保审批关是帮环保部门的忙。有的没有环保部门许可文件的建设项目,照样能立项、照样拿到营业执照和开工建设。二是没有真正理解履行环评的重要性和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意义。企业想尽快立项和开工,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只要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致使环保部门左右为难,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三是“联审联批”制度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有的地区“联审联批”的行政许可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有的部门在没有环保许可意见的情况下,就为企业建设项目办理了相关手续。他们认为有些项目没有污染就不用通过环保部门这一关。其实,项目有没有污染、污染程度如何,是经过环评或技术论证以后方能认定的。由于没有对企业提出环保要求,企业也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致使有些项目投入运行后不久就成了污染源。

      3.有的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企业认为搞环评花钱、费时,还需要评审、论证,是设障碍、找麻烦;有的企业到了不办环评就不能立项或贷不到款的时候,才找到环保部门,甚至在没有进行环评的前提下,就催促环保部门予以许可;有的企业编造假项目或将大项目化整为零;还有一些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先建后评,个别项目根本就建而不评;还有的项目不是通过环评后确定项目选址是否合理,而是已经确定好了地址再想方设法来论证选址的合理性。

    2006-07-24 2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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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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