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建筑资料库 \ 【请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与第6.2.3.1条是否有矛盾

【请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与第6.2.3.1条是否有矛盾

发布于:2011-10-10 21:19:10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复制转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6.1.1.2条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第6.2.3.1条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这两条是否是否有矛盾,我个人的理解是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设开敞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十二层至十八层设封闭楼梯间,设甲级防火门。
不知各位高手是如何理解这两条条文的,请不吝赐教,谢谢。

全部回复(2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mao8737
    mao8737 沙发
    《高规》的这两个条款有些矛盾的地方是:当11层的单元式住宅采用一座非封闭式疏散楼梯间作为唯一出入口时,直接开向楼梯间的户门的防火等级的确定----规范的字面表达是有模糊的地方!
    2011-12-24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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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o8737
    mao8737 板凳
    楼主的问题提的横好!我的疑问和你类似,比如:一栋11层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可以采用非封闭楼梯间,一个单元算是一个防火分区,打算也只能有一部楼梯(一个出入口),那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到底是采用甲级门还是乙级门?
    2011-12-24 18: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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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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