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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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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要求: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该如何做,但在实际操作当中,现在许多主管部门在监理真正去报告时,很不愿意接受,书面报告不签收,还要发一大堆牢骚,说你们监理收了监理费赚了钱,还要我们来承担责任。请大家发表意见,我们监理该采取哪一种报告形式?让主管部门来接受我们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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