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7-13 16:41:13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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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 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公告12号)
1.0.6 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 水 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6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3.3.5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3.7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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