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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岂能由银行来自定义?

发布于:2006-07-11 14:00:11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自住房”的“身份”如何界定,至今在银行业内仍存有分歧。近日,交通银行率先对外公布了“自住房”的定义,即贷款人购买的首套住房,并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业内人士表示,交行这次明确给出“自住房”的定义,有望成为业内的标准。

  之所以“自住房”成为关键词,缘于房产新政——国家九部委有关房地产调控“十五条”中规定,“除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外,

  其余情况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国家房产新政中的“自住房”由于没有具体的“名词解释” ,于是,“自住房”的“身份”如何界定便在银行业内产生分歧。应该说,银行是认真对待并研究国家的房产新政的,以便在执行政策时不走样,达到不折不扣的目的。

  然而,交通银行率先对外公布的“自住房”定义能经得起推敲吗?“贷款人购买的首套住房”与“自住住房”不是一个概念。首套住房是“自住”还是“他住”无从考证,不是首套住房未必不是自住。“并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这又怎么能成为“自住房”的必然条件?房产新政中的自住房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平行的两个条件,并没有用后者来定义前者。显然,一推敲,交通银行的“自住房”定义与国家房产新政有出入。

  “自住房”能不能够由银行来自定义?这是问题的关键。国家出台一项新政,理应对有争议的或可能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尤其要权威化。一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或被人为歪曲时,必须进一步加以规范。笔者浅见,“自住房”的核心是用于自住,与是否首套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套型建筑面积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它是相对于“炒房”而言的。国家从政策上给了银行自定义的空间,就难以排除银行在执行政策时,按照利己的原则来理解,甚至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期待对“自住房”有一个政策性定义,这也是更好执行国家房产新政的基础。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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