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9-22 11:08:22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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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高规》5.3.7条: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
不宜小于2。
新《高规》5.3.7(条文说明): 本条给出作为结构分析模型嵌固部位的刚度要求。计算地下室结构楼层侧向刚度时,可考虑地上结构以外的地下室相关部位的结构,“相关部位”一般指地上结构外扩不超过三跨的地下室范围。
楼层侧向刚度比可按本规程附录E.0.1条公式计算。(实际上就是剪切刚度比)。
2. 新《抗震》6.1.14条: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
0.5倍
。
问题:
根据《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3.2条 及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3.2条 中的
“4设5入原则”,
则:
1) 上面第1条“下/上”的刚度比 “2”可取为1.5。
2) 上面第2条 “上/下“的刚度比 “0.5”可取为 0.54,即“下/上”=1/0.54= 1.85
请问: 高层建筑按其中的哪一个( 2 , 1.5, 1.85 ) 进行控制比较合适?
[ 本帖最后由 yyc5795y 于 2011-9-22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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