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7-09 09: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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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发表日期:2004-7-1 17:09:24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第3号令,1989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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