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7-03 15:57:0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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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名词解释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名词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就以上两条规范,都指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可对于这是指单间面积还是总面积,因规范没有明确指出而存在一定分歧。中国文学博大精深,对于语言的理解就很容易出现分歧。如果是指总面积,则很大部分首层为商铺的住宅楼都应划入二类高层建筑,导致其消防用水量增大。
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还请各位同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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