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6-30 20:46:30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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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槽工作,尤其是岩土专业的技术人员验槽细致与否,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对每一个基槽,都应作到慎之又慎,决不能出现任何疏忽,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在建筑施工时,对安全要求为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建筑物必须施工验槽。验槽时一般应按下列方法、步骤进行:
1 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1.1 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方有关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场;
1.2 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结构图;
1.3 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4 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2 无法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达到验槽的基本要求;无法验槽:
2.1 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2 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2.3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2.4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2.5 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图纸。
3 验槽前的准备工作:
3.1 察看结构说明和地质勘察报告,对比结构设计所用的地基承载力、持力层与报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 询问、察看建筑位置是否与勘察范围相符;
3.3 察看场地内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3.4 场地是否为特别的不均匀场地、勘察方要求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况;而设计方没有进行处理;
3.5 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3.6 场地是否处与采空影响区而未采取相应的地基、结构措施。
4 推迟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推迟验槽或请设计方说明情况
4.1 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4.2 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4.3 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5 浅基础的验槽:
深、浅基坑的划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就建筑物来说,浅基础是指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或小于一定深度的基础,国外建议把深度超过6m(20ft)的基坑定为深基坑,国内有些地区建议把深度超过5m的基坑定为深基坑。本文采用此种方法,即基础埋深小基础宽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为浅基坑。
一般情况下,除质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层使用,也不允许新近沉积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层使用。因此浅基础的验槽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5.1 场地内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积土;
5.2 槽壁、槽底岩土的颜色与周围土质颜色不同或有深浅变化;
5.3 局部含水量与其它部位有差异;
5.4 场地内是否有条带状、圆形、弧形(槽壁)异常带;
5.5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5.6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5.7 填土的识别:
5.7.1 土内无杂物,但也无节理面、层理、孔隙等原状结构;
5.7.2 局部土体颜色与槽内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颜色较浅部位的填土颜色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颜色较浅;
5.7.3 包含物与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现在钙质结核的含量与其它部位的明显差异上;
5.7.4 土内含有木炭屑、煤渣、砖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类活动遗迹(尤其是木炭屑应仔细辫认);
5.7.5 土内含有孔隙、白色菌丝体等原生产物,仿佛是原状土,但孔隙大而乱,排列无规则,土质松散
5.7.6以粗粒土为主要场地,主要表现在矿物成分与其它部位有所差异,粒径差异明显,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 所含钙质结核是否光洁,是否为次生或再搬运所致。
5.8 新近沉积土的识别
新近沉积土具有承载力低、变形大、有湿陷性等特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力学性质不如沉积时间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有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内取土的限制,有时不能全部辨认出,在基础验槽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①堆积环境:主要存在于土、岩丘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冲沟内。
②颜色:一般表现为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③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锹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带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5.9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5.10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5.11 本地区季节性冻土的冻深为0.40m,因此基础埋深从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 当建筑场地为耕地(草地)时,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间,因此基础埋深不得小于0.70m。.
6 深基础的验槽
就建筑物来说,深基础是指基础埋深大于其整体宽度且超过5m的基础(包括桩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础指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所对应的基础。
当用深基础时,一般情况下出现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时应着重查明下列情况:
6.1 基槽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原提供地质报告是否相符。
6.2 场地内是否有新近沉积土。
6.3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6.4 边坡是否稳定。
6.5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6.6 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6.7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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