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和大家说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条文说明中的用地分类的一般规定,可以概括为用地分类方法、用地分类的特点、用地分类的原则。
1、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 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衔接与协调;五是在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
某一地类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还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于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本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
良好。
2、 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 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
本分类的代码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规划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在图纸中使用代码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列的小类。例如,R=R1+R2+R3,A5= A51+ A52+ A53+ A59 等,因此,在图纸中大类代码不能与其所属的中、小类代码同时出现,即R 与R1、R2、R3,A5 与A51、A52、A53、A59不能同时出现,因为不存在R+R1+R2+R3 或A5+A51+A52+A53+A59 的关系。
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例如,某中等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编制工作深度要求,在现状调查时,用地分类采用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在规划时,则以中类为主,大类及小类为辅。
条文中“但不得增设新类别”的含义是指:使用时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大类或中类;对已设小类的,如居住用地已分了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两个小类,亦不得再增加小类;在本分类体系下进一步细分的,不属于上述“增设”的范畴,如对已设小类再进一步细分至第四层,对只分到中类的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进一步分至小类,譬如中类普通物流仓库用地W1 可下分为地方、中转、储备三个小类(W11,W12,W13)甚至更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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