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的室内温度。
第3.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a(tn-tw)/Δtyαn( 3.1.4-1)
或 Ro•min=a(tn-tw)Rn /Δty (3.1.4-2)
式中 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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