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23 15:55:2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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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温某某搞经营亏损后一直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将温某某告上了法院,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温某某偿还债务,温某某采取种种方法四处躲债,法院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查封了温某某投入到海涛职业技术学校的土地和房产,并且于2008年6月组织公开拍卖,用于偿还债务......(京报网8月18日)
偶然的机会在人民网上看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绽新意》的新闻报道后,为盐都法院的能够成为“全国优秀法院”而感到十分的自豪。随着文章的深入,如有鱼骨哽喉,对盐都法院的司法能力十分的不敢恭维。盐都法院作为典型经验介绍案例,却是典型的违法拍卖案件。在如此优秀的法院里面出现如此大的违法失误执行案件,不能不让我们全面的反省一下盐都法院的办案能力,或者说让我们一起与盐都法院的法官们学学法律。
一、民办学校正常教学期间的资产该怎样的拍卖?
文章中为了展现盐都法院人性化执法的过程,写到“法院考虑到该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的实际情况,2011年6月,将该校三名出资人邀请到法院协商,将执行期推迟到9月后。”,在这里看不出是作者不懂法还是法官不懂法,处于正常教学的民办学校的资产是否可以拍卖抵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特别保护,海涛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的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当然也就应该包括人民法院和个人不得侵占,由此看来盐都人民法院组织的针对学校办学所用的资产,在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的实际情况下,对财产的拍卖行为是违法的拍卖行为。
二、学校出资人之一在外欠账,怎么能够执行学校的法人财产?
“法院考虑到该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的实际情况,2011年6月,将该校三名出资人邀请到法院协商,将执行期推迟到9月后。”温某某欠账怎么能够用学校的土地、教室拍卖所得去偿还债务?这样的拍卖行为侵害了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怎么这些出资人还写承诺书呢?这其中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笔者不得而知,到很想听听盐都法院是怎样的表达。
三、学校被拍卖的资产应该偿还谁的债务?
学校土地、教室被拍卖,意味着学校办学将被终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分几种形式: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2、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从文章报道内容看,海涛学校资产拍卖是因为学校出资人之一温某某在外欠债务,被拍卖还债的。退一万步讲,盐都法院拍卖学校土地、教室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笔拍卖收入也不是给温某某的债权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很明确的规定了民办学校资产的处置程序、方式,盐都法院真的是没有学习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吗?笔者提出以上看法仅仅是抛砖引玉,希望盐都法院的法官能够给个明确的法律说法,以打消笔者的困惑,因为“2008年12月19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从北京捧回了一块金光闪闪的“全国优秀法院”奖牌!”,所以对盐都法院的高要求更应该是人民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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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