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吴聪聪,(原修武一中,河南理工土木工程系大学学生,土木工程专业,2008年毕业,求校友同学帮助)系死者吴保山的不孝的儿子,我妈妈张玲玲。现实中一直发生各种各样的不幸,我从来没有想到过不幸会发生在我的身上,事实发生就是发生了。但我实在受不了国家执法单位
公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严重违背事实,不能还死者一个公道,不能给未亡人一个合理的解释。而让未亡人继续背负伤心的痛楚,一次次的不得去揭开痛苦的伤疤,上诉的道路很艰难,我和我妈妈不得不继续向前走。漫无目的的向前走。不知道公理何在,谁能去给我们公理!!!给所有好心人下跪求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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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们,望转帖,在各类论坛、博客、
BBS
及各类政府网站发表帖子,哪怕能有一线的希望,都死不放弃,我真的很累,很迷茫。希望大家帮我把路继续走下去!
张玲玲,女,汉族,出生日期
1964
年
6
月
7
日,身份证号:
41082119640607152X
,家住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
88
号,系死者吴保山的妻子,
联系电话:
13723178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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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31
日
上午
10
时许,我丈夫吴保山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我坐在后面,当我们骑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原木糖醇厂南门东三十多米处(当时我们在人行道上行驶)有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机动三轮车在我们后面,从快车道斜插朝我们行驶的方向前而来,在人行道上车头刚过我们时突然右打方向,(当时司机还在打电话)致使正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我们来不及反应被挂撞而倒,我丈夫吴保山当场死亡,这时司机扭头看了一下便加大油门,开车急忙逃逸,迫于前面几个人的拦截和后面一辆越野车的追挤,才迫使停靠在距事故地点几十米的地方。(
QQ165230974
空间附各类证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词)
“修公交认字
[2011]
第
02201107310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我丈夫尾随相撞,负同等责任。
我含泪向您们反应,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我丈夫吴保山在
7
月
31
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中,不知其中有何缘故,为何一再偏袒肇事方常陆军,
避重就轻公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严重违背事实,我丈夫吴保山反而成了不清不白的死亡者,其违法办案的程度可谓胆子太大了吧!真不知道究竟为啥?我恳求相关部门对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介入调查,还死者一个清白,还社会及家属一个公道,对违法办案人给予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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