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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和源地评审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于:2006-06-20 11:20:20 来自:商易宝社区/甲方业主 [复制转发]
在对潜在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和源地评审中,除技术外,怎样从财务、商务角度进行审查?一般的程序都知道,只是想请教一下有经验人士:从财务、商务角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透过表面看本质?从而使得源地评审不仅仅是走马观花、走走形式,而是真正能发现问题。
哪位大侠赐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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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qhq123-4@co163



    关于投标人资格预审问题的探讨






    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颁布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已进入一个全新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的时期。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很多问题仅作了法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范,给具体执行和操作中确保法的有效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试就如何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问题作一些不成熟的探讨。

    一、资格预审的目的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目标的实现。招标投标就是运用市场的手段取得"物有所值"的工程,是否能做到"物有所值",与工程的提供者--中标人密不可分,所以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潜在的投标人具备满足招标投标目标实现的条件。

    2、营造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机制。为了保证投标人获得平等的进入招标投标市场的机会,就必须建立健全该市场的准入机制,对每一个要求进入市场的投标人进行规范的资格预审,把符合条件的引入市场,把不符合条件的拒之门外。

    3、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的提高。衡量招标投标工作效果的好坏,不能光看通过招标投标可以节约多少资金,还要看其工作的效率和资金的效率,假如由于资格预审不规范,而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入市场并承揽到了工程项目,一旦其无能力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工程,必将导致招标投标的失败,尽管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签订了合同,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已受到影响,此外,通过预审,可为建立投标人数据库把关,将更有助于将来招标投标效率的提高。

    4、有效的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假如不建立科学规范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将会导致投标人确定的随意性,给手中掌握权力的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用权钱交易把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放入招标投标市场。

    二、资格预审的主体

    投标人资格的被预审主体是投标人,这是不言而喻的。那么,预审主体应该是谁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招标人,因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管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招标,还是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招标,最终的付款者及工程的享用者是招标人,而不是其他人,可见由招标人预审投标人资格是合理的。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很多中介机构行使着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权力,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中介机构就是投标人资格预审的主体,其行使这一权力是因为招标人对其的委托授权,如果招标人不对其委托授权,其将丧失这一权力。

    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部门,它是超脱于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者,也不可能成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的主体。

    三、资格预审的内容

    由于工程项目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资格预审的内容也应有不同的侧重,具体操作中,可将之分为共性内容和特性内容分别预审。

    (一)共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一是投标人的存在必须合法,不管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都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投标人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纳税并依法建帐核算等;

    2、胜任力:投标人必须具备提供工程的能力,包括硬件方面(如设备)和软件方面(如技术、服务)的能力,如企业资质等级、历史上所取得的足以证明其能力的业绩等;

    3、信誉度:一是具有可靠的商业信誉,至少近几年内无违约等不良行为;二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人或中介机构人员行贿、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投标人等不良行为。

    (二)特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程度(包括开户银行对投标人的评价)、对预收工程款的使用承诺;

    2、投标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内部管理状况;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层及员工的职业态度、职业技能素质状况,如项目经理的资格;

    4、投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竣工后的服务网络状况;

    5、对投标人的其他特殊要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人的共性内容必须全面预审,对特性内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择其一或部分进行预审。

    四、资格预审的方法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的方法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按预审活动的主动性程度可分为复核法和查实法。复核法是指对投标人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查核对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投标人情况比较简单、比较了解或对投标人只作一般要求的情况下;查实法是指对投标人所报送的资料显示的情况是否与其实际状况相一致进行的预审核实的一种方法,如到有关资质管理部门查询投标人是否具有所报的资质能力、到银行函证投标人的资信状况等,适用于投标人情况比较复杂、了解很少或对投标人作特殊要求的情况。

    2、按预审的广度和深度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详查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应被预审的内容全面地无一遗漏地加以预审的一种方法,适用于被预审的内容比较简单、对某些资料存在重大疑问的、预审结果公布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抽查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应被预审的内容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其中部分加以预审的一种方法,适用于被预审的内容比较繁多或投标人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及管理基础较好的情况。

    3、按对投标人资格评价的形式可分为定性法和定量法。定性法是指对被预审的内容从质的规定性方面预审投标人资格并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定量法是指对被预审的内容予以量化并对预审投标人资格进行评价的一种方法,如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综合统计打分的方法等。定性法比较简单易行,目前采用的较多,但主观性较大,容易造成对每一个投标人宽严尺度不一;定量法比较复杂,对资料的要求也较高,但较为客观,一把尺到底,缺陷是若量化的方法本身不科学将会直接影响到预审的结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对不同情况分别使用或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尤其是不能机械地使用定量法。

    4、按具体实施预审的人员来源可分为自查法和专家法。自查法是指招标人或中介机构自行组织内部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内部技术力量足以对预审内容作出准确评价的情况;专家法是指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借以外部专家的力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内部技术力量无法对预审内容作出准确及时评价的情况。

    五、资格预审的程序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严密步骤和加强内部控制,使资格预审工作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证。归纳起来,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工程的情况,是确定预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初步确定预审方法的前提;

    2、成立预审工作小组:要充分考虑满足预审工作的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拟定并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由预审工作小组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一并公布;

    4、接受报名登记和发放有关资料:招标人在公告限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报名登记,并向其发放有关资料,如既定格式的报名申请书等;

    5、受理投标人正式报名文件:招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受理投标人正式报名文件,并密封保存好,逾期概不受理;

    6、评价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小组采用适当的方法逐个对投标人的正式报名文件进行评价和预审,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资格合格的投标人和资格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交由招标人审定确认;

    7、告知预审结果:招标人以适当的方式向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8、确定投标人资格:发出资格预审结果一段时间后,投标人无异议的,则可最终确定投标人资格合格;若有异议,则要重复上述"6-8"程序予以最终确定。

    六、资格预审的监管

    任何一项工作失去监督都有可能产生差错或舞弊,光靠工作人员的自觉性或职业道德等内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之以健全的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即严格地监管。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这一事项的监管又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道防线。

    1、内部监管:即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内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活动的监管。首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要把预审活动的关键控制点找准,并使受理、预审、批准等不相容的职位严格分离;其次,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检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非预审活动工作人员对资格预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且严肃处理;再次,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建立和完善投标人数据库的办法,加强监管。

    2、外部监管: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或中介机构预审投标人资格的活动情况的监管。其监管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监管的重点与内部监管有所不同,主要包括: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资格预审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对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是否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法现象等。





    2006-06-28 14: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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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nhaizhongxin
    以上两位兄台说得都只是一般性的程序,我想请教的是可能存在哪些问题?用什么方法能发现?
    2006-06-23 0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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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甲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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