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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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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工程,原先设计时为一个防火分区.经过消防局的审查,最终确定为两个防火分区.这样就需要将自喷系统分区设置,增加了一个防火分区就意味着增加了一组末端试水装置.那么增加的末端试水阀由于条件限制就近没有接纳放水的设施.所以,请教这样的情况在工程实例中一般怎么样处理.谢谢.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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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中: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我们在设计中都是按这一条款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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