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6-14 09:39: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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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中第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1.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请问:
1、是不是除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1.0.2条之不适用场所,所有工、民建建筑物均须配置灭火器?
2、关于灭火器配置,是否必须在平面图中把每个设置点表示出来,并注明每个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能否简单在图画说明中用文字表示(如配置60具2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5A>,分20个点均匀布置,每个点3具,即在平面图上不反映灭火器)。仅在文字说明中表述是否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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