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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中的弊病

发布于:2006-06-11 08:38:11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第8.0.5条 对绝缘性能有怀疑的油浸式互感器,绝缘油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绝缘油电气强度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九章表19.0.1第10项的规定。
二、电压等级在63kV以上的互感器,应进行油中溶解气体的色谱分析。油中溶解气体含量与产品出厂值相比应无明显差别。
三、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互感器,应进行油中微量水测量。对电压等级为110kV的,微量水含量不应大于20ppm;220~330kV的,不应大于15ppm;500kV的,不应大于10ppm。
注:上述ppm值均为体积比。
四、当互感器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较大,但绝缘油的其它性能试验又属正常时,可按表19.0.1第11项进行绝缘油的介质损耗正切值tgδ测量。
我认为‘第8.0.5条 对绝缘性能有怀疑的油浸式互感器,绝缘油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这个条款中这种提议有点模棱两可的感觉,什么叫对绝缘性能有怀疑,我们认为新交接的设备就是这里所说的对绝缘性能有怀疑的设备。
在这里我提议:急需要修改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使标准更严密,更有可使用性。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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