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3-05-13 15:54:1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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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规: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高规: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二类高层办公楼,设有中央空调。根据高规好象可不设自动喷淋,但是这样的做法似乎还低与低规要求。为何?有该当如何?盼各位同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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