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6-06 14:42:06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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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规》第10.3.1条的“三、......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中有“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为“二级保护对象”。
问题:1、“高级宾馆”是指什么?消防审查人员告诉我是指“有中央空调的就是高级宾馆”。不知道对不对。
2、有个项目原来是招待所,现在要改为“高级宾馆”(准备上中央空调),但每层面积不到3000平方米(超过2000平方米),根据《建规》条文,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上面的内容,该项目又属于“二级保护对象”。不知道到底要不要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根据《建规》要求,该项目有中央空调,是需要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如果不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能够独立工作吗?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谢谢老大光顾我这个帖子啊。
“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就难办了,我这里的“消防主管部门”不规范,跟那些消防施工单位穿一条裤子的,每次都要变相给甲方推荐施工队伍的,规范模糊的东西总会被他们利用的,做甲方的也惹不起他们。他们跟施工单位一样希望多些消防工程做,好从中取利。
甲方要省钱,我们做设计的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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