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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发布于:2006-06-02 09:05:02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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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j111222
    sjj111222 沙发
    建筑工程的分类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形、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二) 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 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 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三) 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 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 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 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四) 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 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 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 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 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独立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独立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五) 凡达不到一、二、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 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 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网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砖石化粪池、窨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二、有关规定
    (一) 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跨度或高度划分工程类别。
    (二) 同一单位工程内,如高类别结构部分的建筑面积或体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或体积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按高类别结构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三) 建筑物檐口高度(或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平顶屋面有天沟者算到天沟底,无天沟者算到屋面构底。
    (四) 构筑物的高度是指构筑物从设计正负零到构筑物的最高点的标高。
    (五) 超出物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了望台、屋面天窗,大于顶层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计算高度和层数。
    (六)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某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则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设备安装也是一个单位工程。
    (七) 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附属于单位工程的零星构件(如化粪池、留泥井、排水管道、明沟、散水、窨井等)并入单位工程内一并计算。
    (八) 别墅是指家(宅)之外的供旅游休养的独户住宅,多建在城市的郊区和风景旅游胜地,一般为二层至三层建筑物。
    (九) 本分类标准中“××以下”包括“××”本身,“××以上”不包括“××”本身。
    (十)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只作为按工程类别取费的依据,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仍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执行。
    2009-08-11 1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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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kylryy
    fkylryy 板凳
    hahh
    郁闷
    2009-04-16 20: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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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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