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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5.3.1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矛盾吗?

发布于:2006-06-01 18:48:01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偶刚做一会所带商业,会所三层,商业两层,如下图: 审图说会所三楼疏散有问题,缺一疏散楼梯,依据是建规第5.3.1条第四条局部不应超过200平米(会所三楼有375平米).可是建规第5.3.1条第二条2、3层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米,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望高人指点小弟。不知道套哪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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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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