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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规7.6.2条文“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的理解

发布于:2006-05-31 10:51:3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喷.

这个条文范畴也太广了点,一个“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就包括太多了吧?变配电间肯定是不宜的,可水泵房、楼梯间、人防的口部、通风机房、洗消间、防毒通道等等这些算不算不宜呢?迷惑中。。。。。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水灾
    水灾 沙发
    与消防部门联系,哎。。。。。。。。马上要开始做一个工程,看来真得联系一下了
    2006-06-05 09: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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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ah-wangjun
    ah-wangjun 板凳
    根据当地消防部门意见设置,无奈中的选择,高规宣讲意见:
    2006-06-02 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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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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