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5-31 08:43:3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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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规范4.2.5规定了应采用雨淋系统的场合:
1、火灾水平蔓延快、闭式喷头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2级。
疑问有:
1、净空高度大于8米的厂房,是否就需要设置雨淋系统?有观点认为净空高度大于8米的厂房也适用5.0.1A,不知是否正确?
2、喷淋规范5.0.1表格中对严重危险级2级的参数是否就是指的雨淋系统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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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厂房内要做喷淋,且符合<喷规>第4.2.5条就应采用雨淋系统.以你的描述该厂房属于第二种情况,"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很难界定,需要与当地消防大队商榷.(不过以本人的经历,消防大队肯定是从严要求)
3.能否用闭式系统代替雨淋系统规范上没规定,实际中的确有这样的案例,譬如通过加大作用面积使之满足因火灾烟气流和热量积聚而影响系统的喷头开启数量,个人认为还是需要与消防大队商榷.
4.虽然<喷规>第4.2.5条中第三款规定严重危险2级场所应做雨淋系统,并不要认为系统参数就按严重危险级来设计,厂房属于哪种火灾等级还是要参照附录A表规定.
5.关于设置区域,并不是每个部位都要设置,主要还是要参照该厂房生产工艺,譬如使用到一些危险品的区域.
6.雨淋系统流量设计参见<喷规>第9.1.8条,流量会很大.其实实际中会有两种做法:
1)增大每个雨淋阀控制的作用面积,(第5.0.4条中只是"不宜"大于本规范5.0.1条中的作用面积)系统设计流量势必增加,但雨淋阀的数量可以减少.
2)减少作用面积,系统设计流量减少,但阀的数量要增加.
综合考虑因流量变化引起的室内外管路及泵房内设备的造价增减少选择哪种做法.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看法,望对你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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