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3-04-12 23:49:1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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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8.03."系统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而规范8.04条中则说“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着两条有一些矛盾,一个说要用这种接口联接,而另外一条则说是分段采用,我们知道管道销售的规格是6M一条,20M就至少可以有三个可以不采用(卡箍、法兰)的接口,那么如何去实施规范,我不知道大家在这方面是如何操作的,在此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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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们一般都有卡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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