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 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 的制冷机。
第6.1.3条 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 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 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第6.1.6条 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 5%~10% 间接式系统 10%~15%。
第6.1.7条 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7所规定的数值;
二、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冷却水进口温度 表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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