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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在查看以前的承包合同。看见这样的条款。不知道是否合理。大家帮忙看看无聊在查看以前的承包合同。看见这样的条款。不知道是否合理。大家帮忙看看 47.9.1发包人需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含发包人未按时办理结算手续、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都必须在发包人通知后 10 日内无条件退场,承包人拒不退场或延期退场,按每逾期一天 贰万 元承担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乙方同意对本工程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不以甲方未付或未足额支付款项(包括工程款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等为理由要求对该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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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