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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